一、婚检证件:带男女方户口本或身份证、每人3张一寸单人彩照。
  二、婚检时间:周一至周五。
  三、婚检准备:(1)妇女避开生理期;(2)前一天忌饮酒、饮食忌油腻、忌辛辣,清淡为佳;(3)保证睡眠;(4)体检当天须空腹,10点前到市妇幼保健院抽血。
  四、婚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31幢。乘坐1、2、3、19、57、59路等在一元路(妇幼保健)站下车;乘坐4路等在中山公园站下车。

  事项名称: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民法典

  受理机构: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审批机构: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请条件: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7.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照片

  3、户口簿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5、军人证件

  6、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7、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8、离婚证

  9、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10、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1、结婚登记询问笔录

  12、结婚证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发证

  法定办理时限: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予以办理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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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0598-82110660598-828881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30-17:00 

       星期六(便民服务): 9:00-11:30,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乘车路线:15路,18路,53路,60路,66

  状态查询:http://sm.zwfw.fujian.gov.cn/?noNotice=false

  窗口电话:8288812

  二维码:

   

  事项名称: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

  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

  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

  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

  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

  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

  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受理机构: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审批机构: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请条件:1.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

  3、户口簿

  4、照片

  5、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6、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7、受托人身份证件

  8、军人证件

  9、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0、原婚姻登记证

  11、个人声明书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发证

  法定办理时限: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予以办理。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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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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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民法典

  受理机构: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审批机构:三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请条件: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

  4、离婚协议书

  5、照片

  6、军人证件

  7、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8、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9、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0、结婚登记档案

  11、遗失声明

  12、离婚登记申请书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发证

  法定办理时限: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予以办理。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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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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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登记是什么?

  确认本次生育的政策属性: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我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政策各项待遇。

  生育登记有什么用?

  证明生育的合法性:

  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夫妻

  夫妻生育均需要办理生育登记。

  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

  政策内生育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持《生育服务登记表》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办理时间

  生育登记可在孕前或孕后办理,一般在育妇分娩前后三个月办理。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省户籍地的人员可在网上申办。

  生育登记服务地址:

    生育服务首页:https://www.fjxfjt.com/fjrkfw/index 

    生育登记服务: https://www.fjxfjt.com/fjrkfw/sydj/shenqing 

    操作说明:https://www.fjxfjt.com/fjrkfw/introduce 

    办理结果查询:https://www.fjxfjt.com/fjrkfw/result 

    联系电话 

  https://www.fjxfjt.com/fjrkfw/tel

  产假、陪产假有几天?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

  生了二胎,可以多享受10天育儿假吗?

  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吗?

  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二孩的女职工,还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和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一胎完全一样。

  不符合政策生三胎,可以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吗?

  如果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胎的,可以享受产假,但只能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顺产享受98天产假。

  同时,福建省明确规定,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三胎不能领取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决定是否发放给职工。

  什么是“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

  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事项组合形成“一件事”,为在福建省内各助产机构出生且符合落户政策的新生儿提供集成套餐式服务,打造成“一表申请,一平台受理、一站服务”的多证联办模式。

  办理事项

  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②新生儿预防接种证办理;

  ③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

  ④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⑤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⑥新生儿社会保障卡办理。

  服务人群

  在福建省内设有产科的医院(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未满6个月且符合福建省内随父或随母落家庭户条件(姓氏随父随母)婚生新生儿。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均是福建省(非集体户)且非军人职业,为同一民族。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等政策。

  材料准备

  ①新生儿姓名;

  ②产妇电子证照(身份证和结婚证),可先在闽政通APP上查看电子证照是否齐全,如遇不全进行纠错反馈;

  ③新生儿父亲的身份证电子证照(请父亲至闽政通APP中通过“我的-电子证照-出生一件事”,来授权给母亲);

  ④产妇名下任意有效的储蓄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支行名称(用于生育津贴领取登记);

  ⑤新生儿跟随落户的户主姓名;

  ⑥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的所在地址;

  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手机号;

  ⑧新生儿跟随落户的户主户口本图片,图片包含户口簿扉页、落户方(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成员页,要求图片清晰、完整。

  “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流程图

   

  “闽政通”APP申请出生一件事操作指南

   

  1.《出生医学证明》是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的法定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理?

  新生儿父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

  3.出生医学证明图片

   

  (出生医学证明图片)

  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怎么办理?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登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或闽政通APP户籍业务办理。

  需要什么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中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医保?

  新生儿的父母应及时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也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fujian.gov.cn/),按指引提交申请,系统将自动核验数据,智能审批、秒批办结。在完成参保登记后,记得及时按税务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所以,宝爸宝妈们要在孩子出生后90天内及时办理医保哦!

  在住院分娩期间

  新生儿患病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住院分娩期间用于治疗新生儿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独立结算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没有独立结算的,居民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材料

  医院材料(以下材料需医院盖章):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3.出院小结、出院证(原件);4.病情诊断证明(原件)。

  新生儿材料: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新生儿户口簿(自己页面)(验原件、收复印件)。

  父母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医保卡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3.父母农行账号(提供的账户需为一类账户,若为其他银行需提供开户网点名称)。

  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

   

    若对医保业务有疑问,可拨打电话咨询0598—12345转医保。 

  《预防接种证》是什么?

  《预防接种证》能完整记录孩子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时间,在孩子入托、入园、入学或出境时,都需要提供《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哦。

  《预防接种证》怎么办理?

  一般情况下,在宝宝出生后1个月内,新手爸妈应带着宝宝出生医院提供的《新生儿首剂乙型肝炎(乙肝)疫苗和卡介苗预防接种登记卡》,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一般是由所在分娩医院或社区门诊),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

  事项名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事项

  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三款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受理机构:三元区民政局

  审批机构:三元区民政局

  申请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本辖区;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5.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规定。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5、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7、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9、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1、照片

  12、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13、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30日内审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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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12345

  咨询电话: 75002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54号窗口(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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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内地居民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事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受理机构:三元区民政局

  审批机构:三元区民政局

  申请条件: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申请材料: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1、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身份证件;

  4、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5、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6、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8、送养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30日内审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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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75002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54号窗口(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

  乘车路线:15路,18路,53路,60路,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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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7500201

  二维码:

  

  事项名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涉港、澳、台、华侨人员收养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事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受理机构:三明市民政局

  审批机构:三明市民政局

  申请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件(窗口复印或调取);

  3、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窗口复印或调取);

  5、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8、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9、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10、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11、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2、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13、被收养人户口簿(窗口复印);

  14、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窗口复印或调取);

  15、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16、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17、照片;

  18、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30日内审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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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 7500128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江滨北路11号碧湖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乘车路线:15路,53路,60路,66路,1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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