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日期:2023-11-13 15:33 来源:三元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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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但现有各类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家庭个人流水流进或流出超过本区年低保标准的24倍。

(三)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四)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日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等。

(五)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言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七) 其他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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