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事项
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 第三条第三款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受理机构:三元区民政局
审批机构:三元区民政局
申请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被收养人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条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本辖区;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5.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规定。
申请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单身收养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
5、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7、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9、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10、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1、照片
12、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13、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30日内审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投诉电话: 12345
咨询电话: 75002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全年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154号窗口(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
乘车路线:15路,18路,53路,60路,66路
状态查询:http://sm.zwfw.fujian.gov.cn/?noNotice=false
窗口电话:7500201
二维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