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普查中心、城调队: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制定了《三元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经2023年7月7日局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三元区统计局
2023年7月10日
三元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统计局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统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直接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福建三明)”网站或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五条 统计局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统计调查对象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违法事实;
(六)处罚依据;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内容;
(九)处罚决定日期;
(十)公示截止期;
(十一)处罚机关。
第七条 提前终止公示统计调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三)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 个月,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
(五)作出统计守信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能够证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和 改正违法行为的材料;
(二)统计守信承诺书。统计调查对象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应当在收到统计调查对象提前终止公示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终止公示条件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终止公示的决定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撤下行政处罚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在申请提前终止公示中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者故意不履行承诺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重新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应当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步告知“信用中国(福建三明)”网站或者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局经核实予以确认的,应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认为统计机构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三元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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