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局各股室、普查中心、城调队: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制定了《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经 2023年7月7日局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三元区统计局
2023年7月10日
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范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充分发挥统计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元区统计局查实的统计违法案件包括省、市统计局核查后移交区统计局立案查处的已结案案件。
第三条 统计违法案件通报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坚持惩治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局执法监督股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原则上应包括对外公布统计违法主体和事实,依法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及处分处理结果等事项。
第五条 三元区统计局立案查处和执法检查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通报。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原则上以案件结案的时间先后为顺序,一般应在案件结案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
第六条 三元区统计局通报渠道包括:统计系统内下发文件和三元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
第七条 通报统计违法案件,由执法监督股起草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内容,以文件形式,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三元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