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普查中心、城调队: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监督,制定了《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经2023年7月7日局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三元区统计局
2023年7月10日
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加强统计监督,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及时发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元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的管理依法、及时、公正,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三元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过三元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由三元区统计局执法监督股受理。
第六条 执法监督股应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阅电子邮件,做好举报线索登记。
第七条 举报线索的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受理后向局领导报告;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但不属于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局有关股室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同一举报事项已处理,再次举报,没有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举报事项,在办理时限内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事项核实:
(一) 立案处理;
(二) 现场核实。
第九条 对举报事项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材料,进行建档管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事项,留有联系方式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三元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违法举报登记表
统计违法举报登记表
元统举〔20 〕 号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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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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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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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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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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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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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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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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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 拟办意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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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分管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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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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