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7-10 16:24 来源:三元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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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室、普查中心、城调队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监督,制定了《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经2023年77党组(扩大)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三元区统计局

2023710

 

 

三元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加强统计监督,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及时发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元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的管理依法、及时、公正,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三元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过三元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由三元区统计局执法监督股受理。

第六条 执法监督股应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阅电子邮件,做好举报线索登记。

第七条 举报线索的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受理后向局领导报告;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但不属于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局有关股室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同一举报事项已处理,再次举报,没有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举报事项,在办理时限内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事项核实:

(一) 立案处理;

(二) 现场核实。

第九条 对举报事项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材料,进行建档管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事项,留有联系方式的,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三元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违法举报登记表

 

 

 

统计违法举报登记表

 

元统举20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报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

 

住所或住址

 

举报内容

 

受理人员

拟办意见

 

 

受理人:                

股室分管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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