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元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局属有关站室,各承保机构,全区各农业经营主体: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开遴选结果的通知》精神,结合三元区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际情况及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特制定《三元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三元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三元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公平竞争、自愿自主参保、服务高效便民原则,推动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其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一)目标任务
水稻种植保险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其他种植业保险覆盖率有较大幅度提升;逐步扩大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养殖保险覆盖面,养殖业保险总保费、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稳步提升。
(二)工作原则
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承保机构,不得指定或变相限制承保机构;确保工作衔接有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权利。
二、承保内容
(一)承保机构
根据省厅公开遴选结果,辖区内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质的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统称“承保机构”)。各承保机构在辖区内均享有平等的业务开展权利,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承保区域与业务开展规则
一是各承保机构可在三元区全域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遵循“公平竞争、自愿签约”原则,面向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二是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承保机构的服务质量、理赔效率、保费说明等情况,自主选择合作的承保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选择意愿,不得设置地域壁垒或业务限制。三是各承保机构需严格按照省级以上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做到“愿保尽保”,不得选择性承保、拒绝符合条件的参保申请,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恶意压价、虚假宣传等)争抢业务。
(三)承保险种
中央政策性农业险种包括:水稻(制种)种植、马铃薯种植、玉米种植、花生种植、油菜种植等5个种植业险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3个养殖业险种,以及承保期限内新增的中央政策性农业险种。省级财政补贴的农业种植类险种有特色农业(种植、养殖、食用菌、低温气象指数)等险种,以及承保期限内新增的省级财政补贴农业险种。
(四)承保业务技术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按照《闽农规〔2023〕4 号》《闽农综〔2022〕23 号》《闽农规〔2021〕2 号》和《闽农规〔2024〕7 号》等文件执行。若上级相关保险政策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五)承保服务期限
本次遴选的承保机构在三元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服务期限为5年(2025-2029年)。
三、工作机制
(一)明确部门分工
各单位需根据本通知要求落实部门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日常管理、协调及承保机构业务行为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费用,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乡镇(街道)负责协助承保机构与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的沟通对接,宣传自主选择承保机构的权利,不得干预参保选择。
(二)建立调度与监管制度
各承保机构每月3日前将截至上月末辖区内承保情况(详见附件)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每月5日前,由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承保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对承保机构竞争行为监管工作,定期排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地域垄断、强制参保、虚假宣传等),对违规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省、市相关部门处理。
(三)规范补贴申请
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承保机构提出的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再由市级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经省两厅会同相关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汇总审核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报告;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和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情况(含投保类型、数量、保费规模、理赔金额等)。中央财政保险补贴申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工作谋划。通过广播、会议、宣传栏、进村入户讲解等方式,重点宣传“自主选择承保机构”“公平竞争”等政策要点,保障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
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落实保费补贴政策,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各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快在乡镇(街道)设立或完善服务办事点,配备与承保规模相匹配的农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及工作车辆,保障业务正常开展。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简化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查勘定损效率和精准度,提升农户服务满意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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