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政策公开
(一)补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三)补助内容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四)补助标准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头,区级财政承担10元/头。
(五)申报程序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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