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政策公开
(一)补助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条;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三)补助内容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补助标准
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市、区财政补贴30%。
(五)申报程序
属地生猪屠宰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无害化处理量超过正常范围的屠宰企业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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