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 号)、《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对已赋予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评估论证,结合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赋予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赋予乡镇218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收回24项(详见附件1)。
二、调整后仍有的194项行政执法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行使(详见附件2)。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决定公布之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区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元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元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元区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三元区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后的执法事项清单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