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的通知
元政办〔202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 号)、《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2 号)及《福建省2020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闽环土函〔20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包括主管网、支管网、入户管、检查井、提升汞房等)、处理终端系统(包括化粪池、隔栅、厌氧池、好氧池、人工湿地、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等)以及附属设施。农村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遵循政府主导、权责明确、专业管护、统一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三元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日常检查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考核方案的修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承担经费的复核、结算及下达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乡(镇)、村自管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承担部分运行维护经费,负责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街道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运行维护,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第七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区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每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故障、停运的设施要 24 小时内向区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及时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办理运维管护移交手续。 
  第三章  运行管护机制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设备更换等日常管理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实现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污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通过委托等方式,落实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运行维护单位应设置专门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养护设备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制定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制度、考核制度,细化运行维护指标,规范日常运行维护行为。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的,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要求第三方制定相应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制度、考核制度、故障响应机制等,细化设施运行维护标准,规范日常运维管护。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各类设施的运行维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出水井、化粪池等构筑物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损坏、渗漏等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破损、移位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换、复位。
  (二)确保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雨污分流。
  (三)检测进出水水质。规模大于等于 20 吨的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的水质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流量计;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淘,对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五)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六)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七)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并填写巡查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八)电力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九)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十)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五条 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台账,及时规范记录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设施运行维护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区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乡(镇)、街道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各乡(镇)、街道每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为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岩前镇、莘口镇、中村乡、富兴堡街道、荆西街道5个乡(镇)、街道。考核工作以“完善机制、注重实效”为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各乡(镇)、街道每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制度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 
  4 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 
  1.各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对设施运维管理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
  2.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
  3.各乡(镇)、街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第三方运维及镇村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年底进行1次考核;
  4.第三方运维公司制定日常运维管理制度。
  (二)工作实效
  1.管网系统和终端
  管网系统维护:收集网管配套,雨污分流,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管网完好、通畅、无破损,使用正常;井、井盖及格栅网有巡查和检修记录。
  终端运行维护:要求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运行维护记录完整;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
  2.出水水质、水量
  生态环境部门对治理终端出水水质每年抽查监测 1 次,必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评价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考核出水水质达标率。
  终端出水水量正常;水量计量有相关记录。
  3.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台账)、运行维护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库(台账)。
  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三)社会评价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乡(镇)抽 1 个村,每个村发20 份问卷,计算出满意率。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扣完为止:
  1.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
  2.区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
  3.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4.发生运行维护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
  5.出水水质检测综合合格率不合格。
  (四)加分内容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加分项如下:
  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经验交流发言、现场会等。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本年的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区级负责对各乡(镇)的考核,乡(镇)负责对第三方运行维护公司的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乡(镇)自查
  各乡(镇)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以下自查材料:
  1.乡(镇)年度工作总结;
  2.乡(镇)自查情况评分表及证明材料; 
  3.加分项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对乡(镇)的考核
  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对乡(镇)进行考核,考核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分值在 75 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分值为在 75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乡(镇)扣除下一年度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百分之十,扣除的工作经费由乡(镇)自筹。
  
  附件:三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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