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典型案件

日期:2026-03-23 17:09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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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6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5)SJHS0-1887及NO:(2025)SJHS0-1888两份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三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两批次牛肉羹产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面米与调制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生产该品种牛肉羹,经调取生产投料记录,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均未投入市场销售,仅作为样品提供给下级经销商试吃。进一步检查产品标签发现,涉案产品标签仅标注“牛肉羹”,但配料表标注的配料顺序为“牛肉、猪肉、鸡肉”,而实际投料记录显示鸡肉投料量超过牛肉和猪肉,标签配料标示顺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3条的规定。

  二、处理过程

  2025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生产记录、投料记录、销售台账、产品标签样张等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牛肉羹产品均作为样品赠送给下级经销商,未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对于标签标示顺序问题,当事人承认存在管理疏漏,未能按照实际投料量准确标注配料顺序。

  三、处罚结果

  本案于2026年1月15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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