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设立登记的公示
被许可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3010N12C
经营场所: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9幢一层5号
经营者:林宝华
经我局立案调查,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冒用林宝华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于2012年7月20日在我局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将林宝华登记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的经营者。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将林宝华登记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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