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

日期:2026-04-09 16:26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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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8月8日,我局收到徐万桀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我局依法对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事开展调查。

  (一)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基本登记情况

  经查,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成立,该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刘军飞,股东为刘军飞(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监事为徐万桀。

  (二)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情况

  受理后,我局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6年4月8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三)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调查情况

  依据徐万桀提交的《申请书》自述内容,其身份证于2017年10月遗失,并于2018年到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挂失补办手续;徐万桀现行有效身份证载明有效期为2018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10日,证件信息与其身份证丢失、挂失补办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晰。

  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30日,我局先后两次对案涉企业登记档案中载明的委托代理人郭冰冰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法制作调查笔录。根据郭冰冰的调查陈述,徐万桀对其担任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一事知情,2017年11月12日,经吴远伟引荐,其与刘军飞签订《企业注册事务代理合同》,受刘军飞委托办理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事宜;办理登记过程中,因公司设立需配备监事,吴远伟告知郭冰冰其与刘军飞、徐万桀为合伙经营关系,可自行协调任职人员,经内部确认后,吴远伟通过电话通知郭冰冰确定由徐万桀担任公司监事,郭冰冰遂前往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整个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期间,委托人刘军飞、被登记为监事的徐万桀均未到场,吴远伟称公司相关登记事务统一委托财务人员打理,郭冰冰办结全部设立登记手续后,已将全套登记材料移交吴远伟。郭冰冰已向我局提交其与刘军飞签订的《企业注册事务代理合同》,合同明确委托方为刘军飞,受托方为郭冰冰,委托事项为办理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业务。

  调查中,郭冰冰虽称徐万桀对其担任该公司监事一事知情,但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该陈述仅为郭冰冰单方面表述,无相关证据支撑,无法认定徐万桀知晓并自愿同意担任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结合徐万桀身份证遗失补办的查证情况,综合全案调查事实及证据核查结果,我局依法认定,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徐万桀的监事任职登记,属于冒名登记。

  此外,针对案涉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刘军飞,我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均提示号码为空号;后续我局向刘军飞身份证登记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邮件被退回,反馈结果为收件人不在登记地址且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该文书未能成功送达。

  (四)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核查情况

  2025年11月10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照片详见附件)。经现场核查确认,该注册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现场未发现该公司有实际经营活动。

  (五)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我局分别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发函查询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他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存在欠缴税款及欠缴金额”;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复函“未存在未审结、未执结记录”;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经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8月25日未发现该企业在我辖区涉案”;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未复函。

  经查,当事人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办理徐万桀为“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徐万桀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徐万桀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徐万桀对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徐万桀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报失挂失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2.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6年4月8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将徐万桀登记为“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经调查,该登记涉嫌由当事人提交非徐万桀本人同意的身份信息材料所致,相关登记材料缺乏徐万桀的事前确认、同意或事后追认。综上,认定徐万桀就其担任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将徐万桀登记为“三明宇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公司备案登记事项;将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明久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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