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官秋英)

日期:2026-04-03 17:11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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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市监不撤告字〔2026〕1-2号

  官秋英: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林丽云女士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投资人,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我局依法对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于2012年6月21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事开展调查。

  (一)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基本登记情况

  经查,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于1993年03月17日成立,该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投资人为林丽云,联络员为林丽萍。

  (二)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情况

  受理后,我局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三)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相关知情人员调查情况

  2025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对林丽云进行询问,核实相关情况。经询问得知,林丽云于2016年发现自身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随即向其姐姐询问情况,由此知晓自身身份证被张勇冒用,用于注册成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投资人,且张勇系该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实际负责人。林丽云明确表示,对身份证被冒用一事事先完全不知情,也不清楚张勇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其身份证相关手续。2018年,林丽云确认身份证被冒用后,曾要求张勇妥善处理该事宜,但始终未得到解决;后经咨询律师,林丽云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撤销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将其登记为投资人的变更登记。

  同日,林丽云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股权转让协议》中第2页落款处的‘林丽云’签名笔迹与提供比对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该意见书直接证实2012年6月21日代办人张勇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林丽云本人签署。

  2025年8月20日,我局依据官秋英的注册登记住所信息,依法向其送达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5〕0820号),要求官秋英前往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股(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 幢5楼稽查股)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9月15日,官秋英到我局配合调查,其陈述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原由官秋英与其丈夫詹助财收购并经营至2011年,后因经营管理及资金问题,张勇主动提出收购其股权,双方此前互不相识。官秋英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2011年7月7日其夫妻二人与张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

  关于2012年6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官秋英称签署时仅查看第二页签字页,未见到协议第一页内容,且乙方签字处为空白,系应张勇要求签字。协议所盖公章并非官秋英加盖,2012年4月9日因张勇尚未付清全部转让款,相关证件公章未移交,但张勇急于使用公章,官秋英遂与其签订承诺书,承诺将全部证件材料移交张勇,案涉协议公章应为张勇加盖。

  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张勇进行询问。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就林丽云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投资人一事开展询问,张勇对冒用事实予以认可,明确表示林丽云对该事项不知情。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通过电话录音方式对张勇进行询问。张勇自述其系与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原投资人官秋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实际负责人,同时认可林丽云申请书中关于冒用林丽云身份证、伪造林丽云签名将其登记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投资人的自述内容,并再次确认,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投资人变更为林丽云的相关手续均系在林丽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

  (四)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注册登记住所核查情况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注册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现已荒废,未发现在登记地址上经营。

  (五)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相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我局分别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发函查询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他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回复“没有欠缴税款”;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复函“在三元法院有做被告的案件,已审结、无失信”;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经查询,截至2025年7月15日暂未发现该企业有未结案件”;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工伤保险欠缴2014年12月-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未复函。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于2012年6月21日申请办理林丽云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投资人”的公司变更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林丽云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非林丽云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林丽云对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于2012年6月2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林丽云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三明市公安局列东派出所出具的证件领取凭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挂号信邮寄凭证、现场检查记录表、官秋英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和承诺书、张勇的电话录音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6年4月3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被许可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于2012年6月21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林丽云登记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投资人。该次变更登记中,被许可人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林丽云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经核实,官秋英与张勇就相关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张勇承认其冒用林丽云身份信息,林丽云对变更事项不知情,且事后未予追认。综上,认定林丽云系被冒用身份登记为投资人。被许可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6月21日办理变更登记时,张勇为实际受让人,官秋英与张勇之间的转让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将登记恢复至官秋英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撤销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变更登记”。由于作出不予撤销决定,客观上无法实现林丽云提出的撤销变更登记的申请目的。张勇已对冒用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林丽云对该事项不知情。鉴于上述情形,本案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建议林丽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张勇主张权利,以解决其根本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明久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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