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2108-3000-2025-00053
- 备注/文号: 元政行复〔2025〕59号
- 发布机构: 三元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0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7月4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8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告知(2025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国XX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通过抖音平台消费欺诈一事,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不立案决定,理由是未发现欺诈消费行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当时被举报人直播宣传视频及下单视频(需要扫码查看),申请人购买时明确显示净重为1200克而收到产品变为毛重1200克,净含量属于在购买商品前需要知悉的重要产品信息。被举报人在直播间展示的榴莲为精品大果肉而申请人收到的没有一块完整的榴莲果肉全为切过的,被举报人故意在直播间展示好的榴莲故意隐藏产品重要信息来误导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发现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举报人XX于2025年6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称“2025年6月21日看被举报人进行抖音直播卖榴莲,直播间展示了四大包整房榴莲无切整个消费者有知悉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本人收到货后发现四包产品均与直播间展示不符,且产品净含量每包缺少40克,属于欺诈消费。现将线索转交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处理,处理完毕后给予书面答复及举报奖励。”为此我局进行了核实,被举报人提交了一份《关于投诉抖音直播间购买榴莲不足重问题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陈述:1.商品详情页第四条对果子的大小做了明确说明“果肉、果核自然生长有大有小,实际发到大小略有差异属于正常现象,没法保证一模一样哈,介意慎拍”;2.商品详情页第六条“产品总重量含包装”,该客户收到的商品含包装300g,其中包装盒40g,重量符合商品详情描述,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拒绝调解。通过比对手机微信链接3.84s@e.OxYzg:/04/14【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JczKyTXAZZY/信息,二者相符;此外,举报人提交的订单截屏有文字“到手2.4斤买三袋送一袋……¥99.9……1200g(到手4袋共约2.4斤)/袋装(300g*4袋)”。因此,被举报人针对举报事项说明符合实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举报人XX对我局答复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举报人提交材料情况: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随附提供的材料有:1.榴香四海榴莲供应.mp4二维码截屏;2.订单截屏有文字“【到手2.4斤买三袋送一袋】¥99.9……1200g(到手4袋共约2.4斤)/袋装(300g*4袋);3.包装榴莲称重照片(显示0300);4.空盒称重照片(显示0040);5.冷冻榴莲肉标签图片;6.单盒榴莲图片;7.榴莲装盘照片。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证信息,上述资料提供人均未签名确认。
二、被举报人提交材料情况:一是《关于投诉抖音直播间购买榴莲不足重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二是标题为“泰国金枕榴莲肉”宣传信息截屏打印件1张2面;三是“3.84s@e.OxYzg:/04/14【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JczKyTXAZZY/”链接信息。
综上,一是被举报人对果子大小提醒“果肉、果核自然生长有大有小,实际发到大小略有差异属于正常现象,没法保证一模一样哈,介意慎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也做了慎拍提醒;二是被举报人关于重量提醒“产品总重量含包装”,是明确了重量含有包装;三是举报人提交的订单截屏“【到手2.4斤买三袋送一袋】¥99.9……1200g(到手4袋共约2.4斤)/袋装(300g*4袋)}信息中的“约”、“袋装(300g*4袋)”等信息,也含有果肉加包装重量300g的意思表达。上述“果子大小”、“重量”信息提醒(来自【抖音商城】)以及订单信息是举报人能够关注到的。据此,我局认为举报人称被举报人故意隐藏产品重要信息来误导消费者的意思表述没有客观依据。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立案条件。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在中国XX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抖音直播间购买了榴莲一份(300g*4袋),认为商品与直播间展示不符,且净含量每袋缺少40克,于2025年6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5年6月25日进行核查。经核查,案涉商品在商品详情页对果子大小差异、产品总重量包含包装等情况作出说明,申请人收到的商品含包装300g,其中包装盒40g,重量符合商品详情描述,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商品订单截图;2.商品照片及称重照片;3.商品购买录屏;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5.福建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6.不予立案审批表;7.《关于投诉抖音直播间购买榴莲不足重问题的情况说明》;8.商品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2025年6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5年6月25日进行核查。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案涉商品在商品详情页对果子大小差异、产品总重量包含包装等情况已作出说明,申请人收到的商品重量符合详情描述,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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