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元区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22 10:25 来源:三元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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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 2035 年)》和中办、 国办《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强区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三元区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元区财政局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三元区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 2021- 2035 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区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三元区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评价、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元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方针政策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进行项目审核;

(四)根据项目申报、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

(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综合平衡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将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五)必要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使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申请、 组织实施、配合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九条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发展;

(二)支持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及争创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实行年度核准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发展:对企业新增的自主申请并获授权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转化运用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增的以发明专利进行质押且融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给予拥有该专利权企业每件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争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于首次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复核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2024年起,每年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共补助3年,用于支持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核准制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或其委托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经费。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误导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跟踪问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 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专业性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三元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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