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元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6-09 15:18 来源:三元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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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三元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7月10日前向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反馈。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10日-2026年7月10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办法修改意见”。

  (1)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yqjtj@sina.com。

  (2)书面信函:邮寄至三元区交通运输局(三元区崇宁路16号5楼),邮编:365000,联系电话:833563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三元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9日

  附件:

                                                                 三元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高质量安全监督执行效力,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包括建设和养护)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下的“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承担我区公路工程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工程市场准入条件,各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安全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  三元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三元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作为三元区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重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职、有责、有权,树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权威性。

  第七条  区质监站受区交通运输局管理,受上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业务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规程,省、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公路工程建设计划及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依法对全区职权(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八条  区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质监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区质监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实施细则;

  (二)接受上级质监站下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承担本辖区小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办主管局交办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了上岗资格;

  (四)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五)监督检查本级须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六)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七)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检,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总体质量安全状况,提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九)受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参与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对完工项目进行交工质量安全检测和竣工质量安全鉴定。

  第十条  区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责令改正;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区质监站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满足需要的办公场所、通讯和交通工具等,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监督范围

  第十二条  本辖区内除省、市级交通质监机构承担质量安全监督以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属区质监站的监督范围。区质监站承担监督的主要范围: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县、乡、村道的新、改建工程。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1.县、乡、村道工程造价超过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养护工程项目,包括路面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

  2.县、乡、村道危桥新、改建工程及加固维修养护工程项目;

  3.县、乡、村道墙高6米以上挡墙及高边坡防护等大型或危险构造物养护工程项目。

  (三)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县、乡、村道较大防撞、防坠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安保设施。

  (四)上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本级政府和主管局下达承担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监督主要范围以外的工程,作为其他工程项目,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项目业主负责,区质监站对其他工程项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路临时应急抢险、抢通工程不纳入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申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区质监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区质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见附件1)

  (二)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三)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合同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

  (五)项目招标、投标文件;

  (六)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副本;

  (七)从业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责任人资质证书原件。

  较小简单项目可根据实际予以简化手续,但须提交以上(一)、(三)、(六)、(七)项资料。

  第十七条  其他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监督管理,区质监站进行抽查,无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第五章   监督申请审批

  第十八条  区质监站在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 ,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和核实,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齐全的,15日内予以办理出具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单(见附件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予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重新提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通知单由区质监站负责编写、审核签发。

  第六章   监督内容及实施

  第二十条   自工程项目办理监督手续,签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止,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期。

  第二十一条  区质监站质量安全监督实行项目监督人负责制。监督人是指由区质监站委派的,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的人员或检查组。监督人要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对监督检查情况要记录行文,签名负责,并对监督项目检查内容负责。监督人在开展监督检查期间,必须保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廉政纪律。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

  (七)施工单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施工工艺情况。

  (八)监督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及履约信誉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和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试验人员配备及运作情况。

  (九)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质量安全,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三个方面 (具体见附件3) 。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中间质量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四种方式。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情况,定期、不定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随机抽查或抽验,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抽验并对施工过程中各类技术管理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体系、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阶段性质量安全检评工作,并及时通报质量安全检查情况。

  (一)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安全状况,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以及对工程实体及主要原材料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包括对其他工程项目的抽查)。

  (二)中间质量安全检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侧重施工工艺、工程实体两个方面,兼顾部分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检查。中间质量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其他工程项目可不纳入本检查范围)。

  (三)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专项检查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四)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安全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巡视检查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区质监站应对参建单位的人员、工作程序、试验室、仪器配备、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并填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4);对于典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应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要求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合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经监督人员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抽查意见通知书》由监督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并由检查组负责起草检查意见书,经站长审阅,送达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业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质监站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及结果。书面反馈整改材料须由项目业主汇总,并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检查意见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需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及检查项目数据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关键工序及重要隐蔽工程监督管理,关键工序施工前和重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区质监站。区质监站接通知后,及时派监督人到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经监督人见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施工。

  (一)县道及三级以上公路路面施工前,对路床弯沉检测合格后,方可路面施工。乡道、村道路面施工前须对路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路面施工。

  (二)桥梁、大挡墙等重要构造物基础地基承载力及基坑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三)桥梁工程上部结构预制梁片吊装前,对预制梁片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合格后,方可吊装。

  (四)桥梁工程上部结构钢筋安装就位后混凝土浇注前,钢筋、模板经验收合格及梁片预应力张拉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五) 桥梁桩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二十七条  区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进行中间抽检时,检测项目超出自有检测设备检测范围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更设计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重要工程会议,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措施,项目业主应及时上报区质监站。

  第二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资料填写内容要齐全、准确、署名完整、字迹工整,监督工作资料用纸一律使用A4纸,按项目整理后归档。

  第七章   工程交工质量安全检测

  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完工后在交工验收前,应由区质监站按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试验检测由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  交工验收质量安全检测执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质量安全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安全自检合格;

  (三)工程质量安全应经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四)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六)应办结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七)应完成设计复测并提交复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工程交工质量安全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向区质监站提出《交工验收质量安全检测书面申请》(见附件5),区质监站受理申请书后,应在20日内组织交工质量安全鉴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由区质监站编写、签发。

  第三十四条  在检测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检测试验报告,以及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第三十五条  其他工程项目,由业主负责验收,业主须收集整理验收相关资料,以备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在监督期内,受检单位质量安全行为被区质监站通报批评2次以上或检查结果严重不符要求的,受检单位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上报上级质监机构,建议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信用等级考核予以低级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安全达不到要求的,区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做出返工、停工整顿、责令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罚;对非法转包、分包的原合同单位,有权处以罚款并勒令转包单位退场;因监理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区质监站建议主管部门注销其监理资格,直至收回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令改正,并可暂停工程补助款的拨付。

  第三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依法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三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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