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反馈】关于《三元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三元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6年1月30日。在征求意见期间,我单位收到的公众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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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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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原文 |
意见 |
是否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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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增设电梯项目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影响的,应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
申请的主体是同梯号业主,同意与否也是同梯号的业主,不是没有主体对象的所谓“利害关系人”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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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二款 |
拟在住宅外部另行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原设计电梯井被住户私自占用的不能作为理由)。 |
建议删除“原设计电梯井被住户私自占用的不能作为理由)”这一括号内的限制性表述。 |
部分采纳。取消此条款,在第六条第(一)款增加“若原建筑物预留有电梯井,应对原电梯井情况进行技术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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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九款 |
增设电梯应同时满足《三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明自然资〔2019〕148号),涉及相邻住宅权益的应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填写附件4《三元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邻住宅意见征集表》。 |
建议取消。 |
部分采纳。对本条内容予以调整,保留“增设电梯应同时满足《三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明自然资〔2019〕148号)”的前款规定,取消“涉及相邻住宅权益的应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填写《三元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邻住宅意见征集表》”的后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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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一款 |
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满足增设电梯条件检测鉴定报告。 |
新增电梯井的独立基础与原结构无直接承重关联,钢梁连接仅为辅助固定,不存在改变原结构安全性能的情形,强制要求出具整体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属于对检测鉴定要求的过度适用,建议取消此硬性要求。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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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二款 |
方案初审。申请人组织不少于3名含建筑、房屋质量安全、规划、消防安全类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三明市城乡建设领域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库名单参考附件7),对鉴定报告及初步方案开展技术审查,出具书面专家初审意见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确认项目实施可行性。 |
对已通过设计、图审、规划等法定审批环节的方案,豁免重复性的专家技术审查。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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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三款 |
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楼幢全体业主的意见后提请社区居委会组织表决。 |
将所在楼幢全体业主改为 同梯号业主。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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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三款 |
建筑底层为店面,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 |
建议取消。 |
不采纳 |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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