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24-02-02 09:17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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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三元区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品种

  (一)限制燃放的区域:三元区列东街道、徐碧街道(不含除徐碧村以外的各村)、列西街道、城关街道、白沙街道(不含台江村)、富兴堡街道(不含村头村);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其余时间每天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三)限制燃放的品种: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个人燃放类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四)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监督与管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限制区域内燃放超出限制品种的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市民朋友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二)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在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五、举报政策

  欢迎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并积极宣传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

  (二)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全年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区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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