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人员保费记账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5〕154号),明确了特殊群体政府代缴记账模式,要求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政策必须与省里合理衔接、保持一致,现需对原《实施意见》中关于特殊群体参保补贴、保费代缴等三条规定进行修订。
2.制定依据:《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元政规〔2023〕1号),发文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不断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范围期限
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十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四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第六部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部分:待遇调整。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区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按规定保值增值。区人社局需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稽核、资格认证和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保障基金安全。
第九部分:组织管理服务。三元区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宣传与责任落实,由人社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配合,通过数据共享推进工作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参保、待遇等各项经办工作,同时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推行社保卡应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不从基金中开支。
第十部分: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健全推进机制,强化督导落实。区人社局牵头统筹,各乡镇街道联动多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与政策衔接,凝聚工作合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地。
五、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3年4月15日印发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元政规〔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1、哪些人可以参保:
只要是三元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都可以在三元区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和补贴政策:
①. 缴费档次自选:全年缴费分14档,每年200元—5000元不等。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缴费档次越高、年限越久,退休养老金越高。
②. 政府普惠补贴:正常逐年缴费可享受对应财政补贴,档次越高补贴越高。中断缴费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
③. 特殊人群免费代缴: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残疾人、特殊计生家庭等困难群体,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档次保费。各类补贴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补贴,实行动态调整。
④. 集体、社会可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公益组织可帮村民缴费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本地最高缴费标准。
3、养老金组成及标准:
养老金终身发放,由三部分组成,待遇逐年稳步提升:
①.基础养老金:目前最低标准每月190元,后续根据物价、收入水平由政府统一上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资助全部记入个人终身账户。退休后按月计发,参保人身故后,账户剩余余额可由家属依法继承。
③.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15年及以内,每缴1年每月增发1元;缴费超15年,按年均缴费金额分级增发,补缴年限不计入年限增发。
4、养老金领取条件与补缴规则:
①.年满60周岁,没有领取职工、机关事业等其他养老待遇,即可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
②.2012年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无需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③.2012年城居保政策实施时,距离60岁不足15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补缴可享受对应补贴;距离60岁超15年,需按年缴费,不足15年需补足年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5、丧葬补助金政策
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身故后,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基础养老金。家属需在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和注销手续。
6、基金安全与待遇规则
①.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程多部门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安全有保障。
②.养老待遇不可重复享受,只能领取机关事业、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待遇。
7、便民服务事项
参保登记、缴费查询、待遇申领、资格认证、信息变更、关系转移等业务,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就近办理,基层专人经办,全程便民高效。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人社局 邓艳清:0598-80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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