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发布三元区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工作要求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品种
1.限制燃放的区域:三元区列东街道、徐碧街道(不含除徐碧村以外的各村)、列西街道、城关街道、白沙街道(不含台江村)、富兴堡街道(不含村头村);
2.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其余时间每天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3.限制燃放的品种: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个人燃放类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4.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有效期:2024年2月9日起至3月10日。
三、文件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机构:三元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潘叶华
联系电话:135075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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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发布三元区春节期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工作要求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品种
1.限制燃放的区域:三元区列东街道、徐碧街道(不含除徐碧村以外的各村)、列西街道、城关街道、白沙街道(不含台江村)、富兴堡街道(不含村头村);
2.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其余时间每天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3.限制燃放的品种: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个人燃放类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4.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有效期:2024年2月9日起至3月10日。
三、文件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机构:三元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潘叶华
联系电话:135075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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