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04-15 15:10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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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区划调整,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需对原三元区和梅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进行合并,原三元区和梅列区残疾人缴费补贴标准政策不一致,系统设置的参数不一样,由此造成系统数据无法完成合并。原梅列区依据《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梅政文20143号)对按时续费的重度残疾人,年底给予600元缴费补助;对按时缴费且享受低保的轻度残疾人,年底给予600元缴费补助;对按时缴费且缴费标准不低于500元的轻度残疾人,年底给予400元缴费补助。原三元区依据《三元区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若干意见》(元政文2014149号)没有给予这些对象补助。现需区政府发文明确新三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人缴费补贴标准。

  2.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发文时间2014年9月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149号),发文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

  三、工作进展

  1.我局城居保中心多次向上提交由原三元区、梅列区合并之后涉及的城乡居保政策不一的具体内容,并经沟通协调,在政府补贴比例上按苏区争取省上补助,最终省、市、区补助比例确认为80:9:11。

  2.提请组织部研究确定村干部集体补助标准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就高不就低”原则。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第1号确定同意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就高不就低”原则“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调整标准,由区财政局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3.统一制定了《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3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0条。同时将起草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报送三元区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通过。

  4.征求了区财政局、司法局部门同意。

  5.2023年4月15日,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元政规〔2023〕1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十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四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第六部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部分:待遇调整。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部分:组织管理服务。

  第十部分:工作要求

  六、注意事项

  本意见实施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参照《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梅政文〔2014〕3号)、《三元区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元政文〔2014〕149号)规定的内容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文件废止。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社邓艳清:0598-80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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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区划调整,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需对原三元区和梅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进行合并,原三元区和梅列区残疾人缴费补贴标准政策不一致,系统设置的参数不一样,由此造成系统数据无法完成合并。原梅列区依据《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梅政文20143号)对按时续费的重度残疾人,年底给予600元缴费补助;对按时缴费且享受低保的轻度残疾人,年底给予600元缴费补助;对按时缴费且缴费标准不低于500元的轻度残疾人,年底给予400元缴费补助。原三元区依据《三元区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若干意见》(元政文2014149号)没有给予这些对象补助。现需区政府发文明确新三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人缴费补贴标准。

  2.制定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发文时间2014年9月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149号),发文时间2014年7月15日。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

  三、工作进展

  1.我局城居保中心多次向上提交由原三元区、梅列区合并之后涉及的城乡居保政策不一的具体内容,并经沟通协调,在政府补贴比例上按苏区争取省上补助,最终省、市、区补助比例确认为80:9:11。

  2.提请组织部研究确定村干部集体补助标准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就高不就低”原则。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第1号确定同意按照行政区划调整“就高不就低”原则“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调整标准,由区财政局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3.统一制定了《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3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0条。同时将起草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报送三元区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通过。

  4.征求了区财政局、司法局部门同意。

  5.2023年4月15日,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元政规〔2023〕1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十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部分: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四部分: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国家和省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第六部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部分:待遇调整。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部分:组织管理服务。

  第十部分:工作要求

  六、注意事项

  本意见实施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参照《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梅政文〔2014〕3号)、《三元区人民政府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元政文〔2014〕149号)规定的内容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文件废止。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社邓艳清:0598-80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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