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3-02-28 09:52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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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78号)、2022年9月14日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精神、《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民〔202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三元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6月底前,全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50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次数达到700人次以上。(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范围期限

  1.具备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有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收入在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智能化改造,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到2023年6月底前,全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50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次数达到700人次以上(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第二部分服务对象。具备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第三部分服务内容。一是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实现老年人家庭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效连接。二是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第四部分实施步骤。明确了服务申请、服务评估、服务协议、服务提供、服务中止等内容。第五部分进度安排。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分别组织保障、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三个方面做了说明。第七部分附则。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第二大点重点任务,项目资金按规定用于项目地区为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出服务对象为具备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内容为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借鉴大田县、沙县区试点县(市、区)方案,同时咨询三明市民政局意见,提出“对持续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承接机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年服务50床(含)以上的,按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运营奖励。”

  五、关键词诠释

  可支配收入: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个人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个人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个人对国家、单位、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民政局  曹燕华:0598-83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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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78号)、2022年9月14日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精神、《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民〔2022〕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三元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6月底前,全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50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次数达到700人次以上。(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范围期限

  1.具备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有照护需求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收入在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自愿接受必要的家庭适老化、智能化改造,使其居家环境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到2023年6月底前,全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50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次数达到700人次以上(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第二部分服务对象。具备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第三部分服务内容。一是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实现老年人家庭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效连接。二是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第四部分实施步骤。明确了服务申请、服务评估、服务协议、服务提供、服务中止等内容。第五部分进度安排。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分别组织保障、服务保障、资金保障三个方面做了说明。第七部分附则。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60号),“第二大点重点任务,项目资金按规定用于项目地区为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出服务对象为具备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内容为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借鉴大田县、沙县区试点县(市、区)方案,同时咨询三明市民政局意见,提出“对持续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承接机构,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年服务50床(含)以上的,按每床每月100元给予运营奖励。”

  五、关键词诠释

  可支配收入: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个人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个人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转移性支出:指个人对国家、单位、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民政局  曹燕华:0598-83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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