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

日期:2022-09-23 15:03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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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切实维护我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制定本《办法》。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22〕26号)、《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闽卫家庭〔201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工作进展

  1.我局多次由局党组牵头组织专题会议召集相关股室对原三元区、梅列区、执行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对与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2.统一制定了《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8月3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一条并予以采纳。

  3.2022年9月19日,将起草的《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报送三元区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通过。

  4.2022年9月20日,征求区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教育局、住建局、司法局、计生协会等多个部门同意。

  5.2022年9月23日,由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元政办规〔2022〕5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最小子女出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三元区户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和其他符合政策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修订的主要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修订的内容和理由

  结合三元区实际情况,对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坚持“原三元、梅列两区的标准一致,就高不就低”的修订原则,以《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印发之日作为时间截点,废止两区合并之前的不合事宜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新的计划生育奖扶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实施后,原梅列区、原三元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均都不再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1.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是指最小子女出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

  2.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3.农村二女绝育家庭:是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

  4.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

  5.农村独女家庭:是指夫妻均为农村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

  6.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或依规定享受农村生育政策的人口,是《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8.一农一居的家庭不属于农村奖扶对象,但生育子女时两方均为农村人口,夫妻一方迁往城市,另一方现在仍为农村人口的对象可以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待遇。

  9.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生育两个女孩未绝育的家庭,年满60周岁后可依法纳入相关的奖励奖扶制度。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卫健局  郑步新:0598-822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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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切实维护我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制定本《办法》。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22〕26号)、《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闽卫家庭〔201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工作进展

  1.我局多次由局党组牵头组织专题会议召集相关股室对原三元区、梅列区、执行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对与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2.统一制定了《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8月3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意见和建议,收到反馈意见一条并予以采纳。

  3.2022年9月19日,将起草的《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报送三元区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通过。

  4.2022年9月20日,征求区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教育局、住建局、司法局、计生协会等多个部门同意。

  5.2022年9月23日,由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元政办规〔2022〕5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最小子女出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三元区户籍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和其他符合政策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修订的主要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修订的内容和理由

  结合三元区实际情况,对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坚持“原三元、梅列两区的标准一致,就高不就低”的修订原则,以《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印发之日作为时间截点,废止两区合并之前的不合事宜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新的计划生育奖扶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实施后,原梅列区、原三元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均都不再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1.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是指最小子女出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

  2.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3.农村二女绝育家庭:是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

  4.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

  5.农村独女家庭:是指夫妻均为农村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

  6.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或依规定享受农村生育政策的人口,是《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除外。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8.一农一居的家庭不属于农村奖扶对象,但生育子女时两方均为农村人口,夫妻一方迁往城市,另一方现在仍为农村人口的对象可以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待遇。

  9.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生育两个女孩未绝育的家庭,年满60周岁后可依法纳入相关的奖励奖扶制度。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卫健局  郑步新:0598-822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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