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日期:2022-06-20 17:33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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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精神,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主要内容

  我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部门实行市区由市一级集中执法。市、区两级政府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218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此次三明市政府赋予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共计88项,三元区政府赋予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共计130项,包括市场监管部门25项、生态环境部门7项、农业农村部门38项、交通运输部门18项、城市管理部门80项、自然资源部门7项、林业部门13项、水利部门7项、应急部门4项、消防救援部门13项、民宗部门6项。

  三、机构保障

  全区各乡镇设立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为相当副科级。人员编制由区委编办统筹研究配备。

  四、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印发后,分别由市、区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人及电话

  联系人:陈文  联系电话:1361696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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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精神,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主要内容

  我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部门实行市区由市一级集中执法。市、区两级政府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218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此次三明市政府赋予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共计88项,三元区政府赋予三元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共计130项,包括市场监管部门25项、生态环境部门7项、农业农村部门38项、交通运输部门18项、城市管理部门80项、自然资源部门7项、林业部门13项、水利部门7项、应急部门4项、消防救援部门13项、民宗部门6项。

  三、机构保障

  全区各乡镇设立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担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为相当副科级。人员编制由区委编办统筹研究配备。

  四、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印发后,分别由市、区直有关部门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人及电话

  联系人:陈文  联系电话:1361696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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