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日期:2022-04-22 15:23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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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2.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工作进展

  1.我局经多次走访辖区内在册在岗以及退休乡村医生群体,听取和收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题会议研讨,对原梅列区、三元区执行的方案中存在的条款异议、争议焦点等进行修定、完善。

  2.三元区医改领导小组通过《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会签后,报送三元区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通过。

  3.多次由局党组牵头召开三元区卫健局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文件起草的专题讨论会,医政股、基妇股负责人列席参会。

  4.2022年4月19日,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元政文〔2022〕62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4月施行《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1.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区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长期在我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

  (二)修订主要目的、原则

  1.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三元区医疗服务网络覆盖“最后一公里”奠定基础。

  2.结合三元区实际情况,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修订原则,以《意见》印发之日作为时间截点,此前因历史局限性已认定并享受保障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标准,《意见》印发之日起满60周岁退休乡村医生按新标准执行。

  3.针对历年来乡村医生群体兢兢业业在条件艰苦的偏远村(居)为辖区村民提供必要的基本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多方征询意见,给予在我区服务因未满60周岁中途因病去世的在职乡村医生一定的政策倾斜。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修订第一点保障对象第(二)项:“长期在本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且现已离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为“长期在本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

  2.修订第三点动态管理第一段:“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继续注册为执业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期间不发给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为“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继续聘任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按本《意见》发放。”

  3.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点分类保障的第(二)项第4小项:“在我区服务的在职乡村医生,因未满60周岁中途因病去世的,参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明人社〔2015〕163号)文件精神,按相应标准予以发放丧葬费,由区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因病去世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随着抚恤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4.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点政策执行第2点:“原《三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元政办〔2017〕96号)、《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政文〔2017〕68号)同时废止。

  5.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点政策执行第3点:“《梅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通知》(梅卫计〔2017〕94号)、《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元卫计〔2017〕93号)和《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补规定》(元卫计〔2017〕120号)文件仍适用,并保持原认定区域和标准。”

  6.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点政策执行第4点:“原三元区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岗、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已退岗和未满六十周岁且已退岗已确定发放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途径和比例,2017年12月31日后退休乡村医生按本《意见》标准执行;原梅列区2016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已确定发放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途径和比例,2016年12月31日后退休乡村医生按本《意见》标准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修订原则,以《意见》印发之日作为时间截点,此前因历史局限性已认定并享受保障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标准,《意见》印发之日起满60周岁退休乡村医生按新标准执行。

  2.为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需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但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为乡村医生,乡村医生退休养老保障正常发放。

  七、关键词诠释

  1.乡村医生:经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可的,在各行政村村卫生所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等。

  2.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目前《社会保险法》定义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包含商业保险。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卫健局  温腾飞:0598-8337028   

  卫健局  邱琴珠:0598-82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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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2.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工作进展

  1.我局经多次走访辖区内在册在岗以及退休乡村医生群体,听取和收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题会议研讨,对原梅列区、三元区执行的方案中存在的条款异议、争议焦点等进行修定、完善。

  2.三元区医改领导小组通过《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会签后,报送三元区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并通过。

  3.多次由局党组牵头召开三元区卫健局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文件起草的专题讨论会,医政股、基妇股负责人列席参会。

  4.2022年4月19日,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元政文〔2022〕62号)。

  四、范围期限

  2022年4月施行《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1.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区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长期在我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

  (二)修订主要目的、原则

  1.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三元区医疗服务网络覆盖“最后一公里”奠定基础。

  2.结合三元区实际情况,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修订原则,以《意见》印发之日作为时间截点,此前因历史局限性已认定并享受保障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标准,《意见》印发之日起满60周岁退休乡村医生按新标准执行。

  3.针对历年来乡村医生群体兢兢业业在条件艰苦的偏远村(居)为辖区村民提供必要的基本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多方征询意见,给予在我区服务因未满60周岁中途因病去世的在职乡村医生一定的政策倾斜。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修订第一点保障对象第(二)项:“长期在本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且现已离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为“长期在本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

  2.修订第三点动态管理第一段:“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继续注册为执业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期间不发给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为“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继续聘任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按本《意见》发放。”

  3.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点分类保障的第(二)项第4小项:“在我区服务的在职乡村医生,因未满60周岁中途因病去世的,参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明人社〔2015〕163号)文件精神,按相应标准予以发放丧葬费,由区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因病去世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随着抚恤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4.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点政策执行第2点:“原《三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元政办〔2017〕96号)、《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政文〔2017〕68号)同时废止。

  5.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点政策执行第3点:“《梅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通知》(梅卫计〔2017〕94号)、《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元卫计〔2017〕93号)和《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补规定》(元卫计〔2017〕120号)文件仍适用,并保持原认定区域和标准。”

  6.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点政策执行第4点:“原三元区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岗、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已退岗和未满六十周岁且已退岗已确定发放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途径和比例,2017年12月31日后退休乡村医生按本《意见》标准执行;原梅列区2016年12月31日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已确定发放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途径和比例,2016年12月31日后退休乡村医生按本《意见》标准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修订原则,以《意见》印发之日作为时间截点,此前因历史局限性已认定并享受保障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标准,《意见》印发之日起满60周岁退休乡村医生按新标准执行。

  2.为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需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但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为乡村医生,乡村医生退休养老保障正常发放。

  七、关键词诠释

  1.乡村医生:经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可的,在各行政村村卫生所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等。

  2.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目前《社会保险法》定义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包含商业保险。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卫健局  温腾飞:0598-8337028   

  卫健局  邱琴珠:0598-82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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