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元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日期:2022-04-06 12:22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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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1年两区合并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原三元区与原梅列区存在不同之处,为规范两区合并后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制度,加强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评审流程,激励社会中介机构更好地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结合当前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通知》(明财办〔201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工作进展

  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按此规定有序进行。

  三、范围期限

  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区属建设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送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需送区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根据规定委托助审机构进行审核。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

  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区属建设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送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需送区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根据规定委托助审机构进行审核。未纳入区级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编报的需经区发改局立项批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送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复的项目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概审批手续,否则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接收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项目送审资料。对未批复概算的项目,按投资估算控制。

  对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结算送审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5%-10%(含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对超合同金额原因进行分析后,可予以接收评审;对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评审中心不予接收。对采用总价合同的EPC项目,结算送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原则上评审中心不予接收。

  (二)助审机构入选原则及条件。

  助审机构的选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入选的助审机构库中随机产生。

  由评审中心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及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质量抽查,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或一年内助审机构无故累计拒绝委托项目达三次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研究后暂停或取消其助审资格,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选。

  (三)委托助审程序及管理

  确定助审机构:经三元区财政局审批后,由评审中心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三明市政务中介服务中心从符合条件的助审机构中随机抽选,每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三家候选助审机构。若第一候选助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由第二候选助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中选助审机构无故不得拒绝委托评审任务。若中选助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评审任务的情况,中选助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2日内向评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声明放弃此次评审任务,经评审中心核准后,不计入拒绝委托评审项目次数;若同时审核评审中心3个项目的同一助审机构,则暂时不再委托其新项目,以避免其由于工作量大而影响审核质量,直至该助审机构同时审核评审中心的项目数小于3个时方可继续委托其新项目。

  若单项合同委托评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助审机构。

  (四)助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助审机构对受托的评审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助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评审中心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或会商等,应征得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五)助审机构评审质量、时效管理

  助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初稿与出具的评审结论相比,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允许偏差值,经评审中心认定属于助审机构评审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扣减评审费用,并记入评审不良记录;助审机构如因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注意事项

  对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结算送审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5%-10%(含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对超合同金额原因进行分析后,可予以接收评审;对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评审中心不予接收。对采用总价合同的EPC项目,结算送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原则上评审中心不予接收。

  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报审时限原则上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批准后一个月内,竣工结算报审时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对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预算(招标控制价)报审的项目,财政局将暂缓拨付该项目资金;对无特殊原因已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不办理竣工结算报审的项目,财政局将预留的该项目工程尾款作为基建结余资金处理,收回财政,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若单项合同委托评审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助审机构。

  六、联系人

  三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窦旭  

  七、联系电话

  0598-821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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