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养老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日期:2021-10-11 16:52 来源:三元区民政局
| | | |

序号

政策类型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扶持对象

政策依据

主管部门

备注

1

财政补贴政策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2.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非护理型床位补助2000/床,护理型床位2400/床。
3.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2400/床给予床位运营补贴。
经费由省市(县)按省定比例分担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71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民政、财政部门

 

2

财政补贴政策

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和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1795号)

民政、财政部门

 

3

财政补贴政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当地政府对运营良好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含农村幸福院)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农村幸福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131号)

民政、财政部门

 

4

财政补贴政策

对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给予资金补助

获得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齐养老事业短板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明政办〔201895号)

民政、财政部门

 

5

财政补贴政策

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711号)

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6

财政补贴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712号)

民政、财政部门

 

7

用地优惠政策

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养老服务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国土部门

 

8

税费减免政策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减半收取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税务部门

 

9

税费减免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税务部门

 

10

税费减免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税务部门

 

11

税费减免政策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减半征收)、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

税务部门

 

12

人才培养政策

2019年开始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协议(不少于三年)的,年龄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岗前培训证书》等相关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一次性入职奖补。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明民【201913号)

民政、教育、人社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