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4-22 10:07 来源:三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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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2419



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等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护理、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在本区村卫生所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长期在本区村卫生所工作,年龄满60周岁,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曾按规定颁发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

二、分类保障

(一)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与标准

20161231前,年龄满60周岁已离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根据不同年龄、在岗服务年限,由区财政按当年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率给予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1)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的乡村医生,每月按其每服务满一年(即工龄)给予当年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计发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年龄小于70周岁大于60周岁(含60周岁)的乡村医生,每月按其每服务满一年(即工龄)给予当年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计发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2.办理程序

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主动向服务地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

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表;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药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技师、护士、药师)执业证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其他各种证书;

④村委会证明信;

⑤三元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⑥承诺书;

⑦证人证词,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意见;

以上各种证书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经审核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者,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人和原件持有人共同在复印件上签字。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②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公示表;

③乡村医生年龄分布和从业年限信息汇总表。

2)审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公示制度,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区卫健局是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

5)发放:区卫健局审批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将养老补助金拨付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再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养老补助金发放到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银行卡)上。

区卫健局、人社局、各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二)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

1.20161231日止,年龄44周岁及以下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均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商业保险,下同)。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额度达3000元以上,凭缴费凭证,区政府每年每人给予1000元补助;工龄满30年的可参加个人年缴费额度为50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凭缴费凭证,区政府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补助。个人年缴费额度未达到3000元,政府不予补助。

凡参加其他形式基本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区政府按上述标准每人每年给予相应补助。自行放弃参加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含商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20161231日止,年龄在4559周岁(含45周岁)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选择参加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形式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最多可补足15年,补缴部分按第一条规定标准由区政府给予相应补助;之前已自行参加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形式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部分从在职在岗乡医45周岁当年算起,同样按第一条规定标准由区政府给予相应补助;自愿不参加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含商业保险,但必须参加最低档次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其年龄满60周岁退休离岗时的次月起,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可以给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3.已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养老保险补助的乡村医生,不再叠加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4.在我区服务的在职乡村医生,因未满60周岁中途因病去世的,参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明人社〔2015163号)文件精神,按相应标准予以发放丧葬费,由区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因病去世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随着抚恤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经区卫健局核准确认盖章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4月至8月期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区卫健局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三、动态管理

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继续聘任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按本《意见》发放。

乡村医生因贪污挪用、套取医保资金等违法违纪、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被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已经纳入的取消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区政府收回。因中途自主离岗、转岗的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府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入伍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组织领导

区卫健局、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区卫健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摸底调查、资料审核、审批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督促保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发放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政策执行

(一)本《意见》自20224  日执行。

(二)原《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元政办〔201796)、《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梅政文〔201768号)同时废止。

(三)《梅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通知》(梅卫计〔201794)、《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元卫计〔201793号)和《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确认工作的补规定》(元卫计〔2017120号)文件仍适用,并保持原认定区域和标准。

(四)原三元区20171231日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岗、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已退岗和未满六十周岁且已退岗,已确定发放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途径和比例。20171231日后退休乡村医生按本《意见》标准执行。原梅列区20161231日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已确定发放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保持原发放途径和比例,20161231日后退休乡村医生按本《意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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