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叶玉坤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836号
受委托单位:三明市三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郑昌洪
地址:三元区新市中路176号53栋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 39 号)、国家卫计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中共三明市三元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三元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组建三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元委编[2023]14号)等规定,现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三明市三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行使,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与要求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委托三明市三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在本辖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卫生行政执法权:
(一)执法权限:
对公共场所、供水、放射线、职业病、医疗机构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
(二)基本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依法公正执法,热忱服务,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做好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保证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2.对大型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发放须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须报委托机关批准;对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关闭、取缔等重要处罚时须上报委托机关,由委托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二、委托机关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有权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存在的过错,依法向过错行为人追究(偿)。
三、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应当在委托执法权限内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对无权处理的,应当提请委托机关进行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委托执法。
(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力抓好受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2024年6月28日至2027年6月27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 受委托单位: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三明市三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叶玉坤 法定代表人:郑昌洪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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