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三元区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

日期:2023-05-08 15:55 来源:三元区卫健局
| | | |

辖区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

  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收托管理,引导托育行业自律,完善托育合同范本,为婴幼儿家长营造公平、放心的托育服务环境,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三元区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范本(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婴幼儿在入托前,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合同,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三种材料:

  (一)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婴幼儿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的证明材料;

  (三)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托育机构应当在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托育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托育机构未按照预收费用照护期限完成照护服务的,有关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四、实行预收服务费的,一般按学期收费,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提倡按季度或月收费。

  五、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公示的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有变动的要及时在公示栏中更新,并填写《三元区托育服务价格备案表》(附件1)定期向本机关备案。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元区托育服务价格备案表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机构于20  年  月  日制定了托育服务收费价格,自20  年  月  日起执行,现向你机关备案,具体报价如下:

  一、保育费(全日制)

  乳儿班(6-12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小班(12-24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季度服务费不得高于学期服务费标准平均月服务费的10%,月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季度服务费标准平均月服务费的20%,日(小时)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月服务费标准平均日(小时)服务费的50%。(下同)

  二、保育费(半日制)

  乳儿班(6-12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小班(12-24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三、保育费(计时制)

  乳儿班(6-12个月):**元/小时、**元/100小时、**元/200小时

  托小班(12-24个月):**元/小时、**元/100小时、**元/200小时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小时、**元/100小时、**元/200小时

  四、伙食费(一餐两点)

  乳儿班(6-12个月):**元/天  托小班(12-24个月):**元/天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天

  五、代办费

  床上用品     **元/套          园服      **元/套

  (机构盖章)

  20  年  月  日

  三元区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范本(2023修订版)

  甲方(监护人): 

  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婴幼儿关系:__________手机:________婴幼儿姓名:_____

  婴幼儿姓别:__________婴幼儿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托育机构):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按平等、自愿、信用、公平、诚信原则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托育服务期限、形式

  服务期限: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服务形式:□全日制 □半日制 □计时制

  备注:上述托育服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婴幼儿进行照护的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组织、早期学习、午睡支持、饮食/水支持、如厕支持等,具体内容以卫健部门发布的相关工作规范为准。

  第二条 费用、付款方式、价格标准

  缴费形式:□按月 □按季度 □按学期

  托育机构学期:(上学期为当年9月1日——次年2月28(29)日、下学期为当年3月1日——8月31日);有寒暑假的幼儿园托班学期,以教育部门规定的学期时长为准。

费用类别

金额(元)

合计(元)

付款方式

保育费

 

小写: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口现金

□转账

□第三方支付

□其他

伙食费

 

代办费

 

  1.上述费用为双方在公示价格(见附件)基础上按约定服务期限,享受优待、抵扣后最终预付金额。实际发生费用按实际入托时长多退少补。预收费不得超过6个月。

  2.乙方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在托育机构(包含托幼一体幼儿园托班)内公示的服务价格,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可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调整公示内容,但报价方式不得调整。

  3.当实际入托时长不是整月/季度/学期时,实际入托满月的按月标准平均日服务费核算总价,实际入托满季度的按季标准平均日服务费标准核算总价。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建立基础资料帐册,向乙方提交真实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婴幼儿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信息、监护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监护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婴幼儿入托前,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报告婴幼儿特异体质、疾病、伤情、异常心理状态、异常行为等,不得隐瞒、谎报、延迟甚至阻挠他人报告,并签字确认。婴幼儿有特殊喂养需求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

  2.甲方应当完成婴幼儿适龄预防接种并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送托。婴幼儿离开托育机构3个月及以上返回时,甲方应当提供新的健康检查证明材料。若婴幼儿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工作人员。婴幼儿患病康复后重新入园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交疾控部门或社区卫生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婴幼儿在园期间需要服药,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病历或处方,并准确填写喂药单。

  3.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接送婴幼儿应事先告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可以委托他人接送。委托他人接送的,甲方应出具委托书予以确认。甲方或甲方委托接送婴幼儿的受托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向乙方报告。

  4.甲方不得给入园的婴幼儿佩戴任何首饰、胸针、挂件等饰物,除婴儿必备的存储式母乳、奶粉、辅食外,不得携带其它任何食品入园。

  5.甲方在参加乙方组织的亲子活动中,有义务做好甲方及婴幼儿的安全防范,若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伤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相关保育人员健康证和其他相关资质证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书面反馈婴幼儿在园情况和发展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服务内容应符合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

  2.乙方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人防、物防、技防到位,确保消防、饮食等安全。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之外人员探视婴幼儿,有权禁止携带无关物品及食品进园,有权拒绝喂食甲方提供的无处方药品、保健品。乙方在工作中发现婴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3.乙方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乙方应建立婴幼儿家长联系制度,及时反馈婴幼儿健康、生活状况,接待来访和咨询,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4.乙方应建立、健全婴幼儿保育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婴幼儿月龄特点开展符合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照护服务或活动。应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且安全、环保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5.乙方应根据所在地妇幼保健所或疾控部门的要求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发生相关疾病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乙方发现婴幼儿出现突发疾病或受伤,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受托人到园处理。情况危急时,乙方应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同时联系甲方或其他监护人,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乙方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皆经过平等筛选及正规面试后才得以聘用,符合相关岗位资格,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乙方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所有工作人员应无虐待、性侵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第四条 保密事项

  1.乙方不得泄露、散布甲方个人隐私和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及婴幼儿姓名、肖像、影像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其他不正当用途;但乙方在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圈、微信群等展示包含甲方婴幼儿在内的在托婴幼儿接受照护过程中的图片、视频等属于乙方向在托婴幼儿家长展示照护过程的正常行为,甲方表示认可,如甲方明确表示反对的,乙方应对包含甲方婴幼儿内容的照片或视频予以删除;乙方如使用婴幼儿图片、视频等用于宣传页、宣传视频制作应征得甲方同意。

  2.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课程材料或课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承担对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退费办法

  1.甲方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请假、转园)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或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接受服务的,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按机构公示服务价格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核算实际发生保育费费用,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伙食费用,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费用。甲方未提前告知的,应按未提前天数以甲方实际交费金额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再支付给乙方相应保育费作为补偿。

  由于婴幼儿自身原因请假(包括但不限于事假、病假)无法按合同约定接受服务的,甲方要求乙方保留托位,未解除服务合同的,保育费按月计算退费,请假天数不足5天(含5天)的,不退还所交保育费;请假天数大于5天(不含5天)的,按机构公示服务价格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核算实际发生保育费费用,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当月保育费的20%作为补偿,伙食费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2.乙方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关园、装修)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或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提前至少30个自然日通知甲方,并按甲方实际交费金额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核算实际发生保育费费用,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伙食费用,乙方应于双方达成退款约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费用。乙方未提前告知的,应按未提前天数以甲方实际交费金额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再支付给甲方相应保育费作为补偿。

  3.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疫情)

  或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中断或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拿出变更服务方式、延长服务时间等善后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上述协商不成,甲方有合理理由提出退费的,按甲方实际交费金额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核算实际发生保育费费用;甲方无合理理由提出退费的,按机构公示服务价格计算日服务费用标准,核算实际发生保育费费用。伙食费用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乙方应于双方达成退款约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费用。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托育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服务期结束后,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续费的,本合同按续费对应的服务期限顺延有效。反之,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及附件共6页,均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各自的送达地址。如因提供的上述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另外一方,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合同文本、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等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采用微信/电话/短信送达的,前述信息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特别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通讯地址:                        (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

  **托育中心服务价格公示

  一、保育费(全日制)

  乳儿班(6-12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小班(12-24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季度服务费不得高于学期服务费标准平均月服务费的10%,月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季度服务费标准平均月服务费的20%,日(小时)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月服务费标准平均日(小时)服务费的50%。(下同)

  二、保育费(半日制)

  乳儿班(6-12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小班(12-24个月):**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天、**元/月、**元/季度、**元/学期

  三、保育费(计时制)

  乳儿班(6-12个月):**元/小时、**元/100小时、**元/200小时

  托小班(12-24个月):**元/小时、**元/100小时、**元/200小时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小时、**元/100小时、**元/200小时

  四、伙食费(一餐两点)

  乳儿班(6-12个月):**元/天

  托小班(12-24个月):**元/天

  托大班(24个月以上):**元/天

  五、代办费

  床上用品     **元/套          园服      **元/套

  甲方确认已对上述报价进行详细了解并认可。

  甲方签字:                                 (机构盖章)

  本报价自20**年**月**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