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1-04-12 16: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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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三元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四月六日

 

 

 

三元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救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无固定收入人员。

第二类救助对象: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由村(居)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病患者(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认定。

第三类救助对象:

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症精神病人。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申报、区民政局核实后向区医保中心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区财政局根据参保人数和标准,及时拨付参保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由乡(镇)民政办申报、区民政局核实,区财政根据参保人数和标准,及时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将参保资金拨付至区新农合办参保。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补充保险报销金额后,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7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7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封顶线),对患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救助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负担部分,在封顶线内予以全额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金额后,剩余医疗费用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

(四)日常救助。对“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日常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民政局一年一核定,且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日常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

(五)定额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一定金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家庭,区民政局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区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补充保险补偿费用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调查、乡镇街道和医保中心(新农合)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剩余可报医疗费用50%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对于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在接受强制治疗时的费用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第八条 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政府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有效证件(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新农合医疗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人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区民政局向区医保中心、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第十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调查、乡镇街道和医保中心(新农合)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其中,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二次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批等工作在当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

特殊门诊大病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须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其所患病种方面的专家(副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院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医前救助、医中救助等救助方式,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行分类救助,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预算资金、社会损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按我区救助对象每人每年130元的省定标准筹集医疗救助基金。除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所需要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标准,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筹使用,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区民政局应相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对区民政局报送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三元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区民政、财政局、卫生局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审计局、监察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做好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配合区民政局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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