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242024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4-07-01 11:27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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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职业打假人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而大量买入,然后通过直接索赔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赔偿、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的个人或者组织。近年来,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增长迅猛,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城市化的特征。职业打假人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并未发挥净化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营商环境,还利用信息公开、纪检监察、政府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为其非正常的消费索赔行为“服务”,严重违背法律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和限制。

  一、关于“完善投诉举报立法,严格规范投诉举报行为”的建议

  (一)在司法解释层面。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支持及如何支持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该条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且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依据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保质期等因素予以认定。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二)在行政法规层面。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在政策层面。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指导应对职业打假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四)在部门规章层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投诉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另外,福建两地市已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2021年3月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2021年9月23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出台《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该文件对现行处理职业打假投诉举报的依据和实践都做了突破,规定中对恶意投诉举报进行精确定义,列举了恶意投诉举报的类型,更为重要的是该文件是在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相关部门在受理信访、复议、诉讼时,也会重新审视申请人的资格问题。三明市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完善投诉举报执法,正确处理投诉举报诉求”的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打击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防范、应对职业打假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不断加强基层执法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执法人员专业水平。职业打假日趋专业化、规模化致基层监管压力加大。大量的职业打假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而基层市场监管人员每天要面对上级交办的若干类别的繁重工作,看到职业打假就有所烦恼,毕竟这又增加了特别大的工作量。因此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在基层所配备了足够执法力量处置投诉举报工作。同时不断加强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尤其是食品工艺、食品标准、食品分类、食品规范、食品标签方面等相关培训,只有监管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对所管辖企业的监督指导,教会企业如何正确、规范设计标签和合规标注,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无从下手。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对和处置职业打假也是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一个途径。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一是严格依法行政,有效区分真打假、职业索赔和敲诈勒索,公正处理案件,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律框架内为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职业索赔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有效化解风险,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二是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突出分类管理,对异常高频次投诉人的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及跟踪。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三是推行使用通用职业打假参考答复模板,避免同类投诉举报回复口径不一致、处理结果不同等问题,基层所在充分了解辖区职业打假的特点和套路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模式化、批量化地处理职业打假投诉举报,以“统一的指导思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和技巧”去应对职业打假“复制粘贴”式的投诉举报,从而达到高效处置。

  (三)健全完善消费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对经营者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突出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经营者主动履行商品质量、公平交易、消费维权等主体责任,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更好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学法知法守法,避免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四)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4年4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具体包括:不予处罚事项49项、减轻处罚事项22项、从轻处罚事项50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3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公平竞争、价格、网络交易、广告、专利、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认证等各类市场监管事项,对于“首次不罚”“轻微不罚”的,通过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一个健康公平、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

  (五)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联动配合,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等各方面治理“职业打假”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市场监管部门是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最先一环,要正确看待复议、信访、诉讼和舆情,要详尽、认真地做好沟通,向其他部门讲明自己的处罚依据和职业打假的特点,争取其他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不用因担心败诉而畏首畏尾,应该从中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做好自我提升。

  (六)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的作用。消委会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为避免高校学生被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引诱并成为其中一员,走进校园开展消费教育,通过解读法律和评析典型案例,提高学生对消费者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正当、适度维权,并积极参与消费维权社会监督。

  三、关于“完善投诉举报审判,妥善解决投诉举报纠纷”的建议

  目前,法院对职业打假的“职业索赔”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裁判指导意见,有驳回,也有支持。基层疲于应付职业索赔人的现象,亟须出台法律法规来限制职业索赔行为的无底线发展,需要对职业索赔人和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且标准更为具体、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市场监管部门、复议诉讼机关认定不一的情况。法院应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的正当执法行为,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行为进行遏制和惩戒,坚决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建议将“知假买假”行为定义为普通民事合同行为,受民法典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其投诉按合同违约退货退款处理。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提升干部自身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使企业提高质量意识,严把质量关,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络对接,就职业打假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切实发挥行政机关、司法审判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于借打假之名采取非法手段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打假”的职业打假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独办单位领导:李世成

  单位联系人:冯群莉

  联系电话:136****7357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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