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1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4-06-19 16:14 来源:三元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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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据实处理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一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的补缴政策。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经办流程的复函》(闽人社函〔2022〕87号)等文件精神,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补缴2008年1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第二类是补缴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第三类是后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前两类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劳动关系佐证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等)原件或复印件;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规定一次性补缴36个月及以上且需跨省转移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第三类人员需提供本人档案、户口簿(女性参保人员需提供,用于确定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基数由参保单位及职工按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行申报。

  三、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政策。2023年以来,本局通过设立招聘会展台、下企业、下社区等多种宣传方式多次进行社保政策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宣传17次,走访20余家企业开展养老、工伤参保政策宣传,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

  分办单位领导:施泽斌 

  单位联系人:黄雷

  联系电话:8320093

 

  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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