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关于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4号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4-06-27 15:31 来源:三元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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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承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缴费标准制定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由中央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包括覆盖范围、筹资标准的确定、中央财政补贴办法、待遇给付的总体目标、基金管理等政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施行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执行。

综上,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社部门依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等各项因素综合确定的,并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度进行调整。县区级基层税务部门作为一线征收机构,依照当年省级人社部门下发的缴费基数文件执行征收工作,对于缴费基数标准的制定、调整等,基层税务机关无权参与,但会根据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及日常征收管理情况,在上级调研时,积极提出建议。

二、关于扩大财政资助范围问题

2021-2023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数基本稳定在139000人次上下,截至目前共有约108700名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保,救助金额超3000万元。我局一直积极配合医保部门通过线上(微信公众号、e三明等)、线下(医保的基层代办系统定点推送、干部职工下户宣讲等)对相关政策、参保重要性等进行宣传辅导。从人口普查相关数据看,我市人口已出现净流出现象,且在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冲击下,能基本维持上述参保、资助情况已较为不易。

据了解,目前我区对于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的资助情况是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政办规〔2022〕1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将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户个人10%的缴费部分纳入财政资助的问题,应由医保部门提请财政进行预算审定。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构,仅参与征收相关工作。

三、关于及时进行数据交换相关问题

受相关因素影响,目前税务部门使用的金税三期、金税三期(社保费标准版)以及新电子税务局等征管平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无法直接进行数据交换。目前我省与人社部门的数据交换是通过“福建数据交换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流均由省级平台统一进行处理,人社部门的数据字段设置与税务部门存在差异,数据交换因此存在时间差异。由于涉及缴费人个人信息的隐私等相关问题,相关权限均做最小化处理,目前尚末直接相互开放。对于缴费信息查询滞后等问题,我局已积极向上级部门进行反馈,后续若有系统更新或调整,将及时对外公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税务工作的支持,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办单位领导:巫明海

单位联系人:李慧丹

联系电话0598-8953023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4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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