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卫健局新增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
2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_新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
3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_新证_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186号)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1份; | 规范性文件 | |
4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 《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卫监督〔2014〕93号) 第十条第四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 | |
5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_变更_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 |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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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_新证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部门规章 | |
7 | (三元)区级卫健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_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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