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一季度12315台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分析

日期:2022-04-07 10:58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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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情况分析

  2022年1至3月份三元区12315申诉举报服务台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696件。其中申诉445件(商品类申诉300件,服务类申诉145件),举报173件,咨询78件。调解办结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39万元。共处理12345信访平台投诉128件。

  二、申诉、举报热点问题分析

  本季共受理消费者申诉445件,其中受理商品类申诉300件,占申诉总量的67.42%,受理服务类申诉145件,占申诉举报总量的32.58%。

  被申(投)诉的商品位居前三位的是:

  1、食品类108件,占总投诉的24.27%,占商品类投诉的36%。

  2、服装、鞋帽类35件,占总申诉的7.87%,占商品类申诉的11.67%。

  3、交通工具类24件,占总申诉的5.39%,占商品类申诉的8%。 

  商品类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

  1、食品类108件,占总投诉的24.27%,占商品类投诉的36%。

  食品类的投诉主要是:

  (1)食品类投诉主要反映如购买的桶装水含异物,购买的鸡蛋发臭、食物真空袋破损,以及购买的鸭脖、鸭翅发霉等问题。餐饮和住宿服务类同样反映食品安全问题较多,如在外就餐吃出异物、吃坏肚子,餐厅吃饭菜单价格与实际收费价格不一致,酒店临时涨价等。

  (2)食品变质,剩菜,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保质期等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影响并要求商家赔偿相应损失。

  (3)存在各种称重问题,市场摊位没有明码标价,口头与标牌价所说的以斤或两计量不一致,小吃店店内标价与实收价格不一致,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4)预付卡无法兑现问题,因现在很多餐饮店为吸引顾客开展充值预付卡享受优惠等活动,但在消费者卡内余额未用完期间商家就已结业,商家又没有将预付卡退款方式通知到位,导致消费者无法联系商家退卡的问题。 

  2、服装、鞋帽类35件,占总申诉的7.87%,占商品类申诉的11.67%。

  服装、鞋帽类投诉问题主要是:

  (1)、商品质量问题,如衣服出现开线、褪色、起球、变形等;鞋子出现开裂、开胶、断底、掉跟、脱色等。

  (2)、一些消费者提前购买换季的衣物,到穿时才发现存在问题,找到商家解决,商家往往以时间超过承诺三包期限不积极解决。

  (3)、商品标识与实际不符、售后服务差、售后服务不及时等,商家经常以非质量问题为由,不认真解决问题。

  (4)、商品标识成分都符合国家标准,但部分衣帽实际穿着后产生起球、变色、变形等问题,双方往往就导致问题的原因是衣服质量问题还是穿着、洗涤不当造成的产生争议。 

  3、交通工具类24件,占总申诉的5.39%,占商品类申诉的8%。

  交通工具类投诉问题主要是:

  (1)、新车质量问题投诉突出,涉及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制动系统等。有时投诉人反映车辆出现异响、震动等情况,商家电脑检测不到错误代码,技术力量不足,需要厂家技术支持,但常因耗时稍长引发投诉。

  (2)、签订合同后要求退订金。主要原因一是商家在宣传时过度热情,侧重宣传产品优势,隐瞒产品劣势;二是消费者在购车时不够理性,没有货比三家,对车辆信息了解全部依赖销售人员的介绍,没有自己通过多渠道了解,订车后不满意又要求退款。

  (3)、车辆售后服务无法保障,一些经销售不重视售后服务,对问题汽车时常出现推诿问题,服务不到位。消费者平时要注意保管好车辆维修的单据和相关记录。由于汽车质量鉴定难,许多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车或赔偿要求,往往难以实现。

  (4)、排量、标识等产品配件是否正规厂家出厂的问题出现,商家没有做到认真解释问题,消费者无法知晓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正规出厂渠道。商家应尽到解释责任,并且提供相应的凭证,服务水平应当提高。消费者也应多方了解,或向厂家询问详细情况。

  三、典型案例

  汽车配件来路不明 商家解释需耐心

  【案情】消费者反映其2月份在三明五菱宝骏4S店更换车子后尾翼,发现合格证与配件不符,且后尾翼上无厂家标识,认为不是原产的新配件,消费者要求商家做出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结果】三元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和商家了解情况。消费者称正在店内要求商家提供相应的凭证说明配件来源,且商家态度恶劣没有做到应有的解释责任。商家表示因都是通过厂家系统电脑下单,无法提供相关的凭证。

  经我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协商和解:商家做好解释工作,寻求厂家帮助解释配件上合格证的问题,并且投诉人也拨打厂家电话向厂家验证该解释,在配件上有标识证明为原产配件。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商家未能解释消费者问题并提供凭证,理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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