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某小吃店未按规定标注食品销售信息典型案件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元区某某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肉制品存在未按规定标注销售日期和有效期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信息标注制度,对其销售的肉制品未按要求标注销售日期和有效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未能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建立并完善了食品销售信息标注制度,本案于2025年9月12日办结。该案件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注食品销售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