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某牛排餐厅涉嫌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牛排)典型案件
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元区某某牛排餐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区厨房的冰柜内存放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牛排产品。上述过期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示。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牛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排产品;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以罚款人民币5141.04元。
当事人已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25年8月26日办结。该案件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库存食品管理,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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