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食品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典型案件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元区某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在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在售合格食品混放销售、未设置专门区域进行分类存放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未对经营场所内的过期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明确标识的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将过期食品下架并建立专门存放区域,本案于2025年9月25日结案。该案件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贮存管理,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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