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食品厂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典型案件

日期:2025-10-24 08:41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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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元区某食品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将食品溯源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经查,当事人作为福建省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信息追溯义务,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及时录入和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以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追溯体系、录入上传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本案于2025年9月22日结案。该案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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