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摊贩涉嫌销售未检验检疫猪肉典型案件

日期:2025-09-22 17:58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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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章某某位于三元区崇桂早市摊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猪肉产品无法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案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购进的该批次猪肉,在上市销售前未依法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已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制品。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部分猪肉,剩余产品已被依法扣押。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62.5元,违法所得为36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2.5元;

  2.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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