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某餐饮店涉嫌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典型案件
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牛肉风味小肉串”产品,其外包装宣称主料为牛肉,但经核实,该产品实际配料为鸭肉。当事人存在以鸭肉串冒充牛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6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市监当罚〔2025〕S50804号)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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