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江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5-29 16:55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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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震慑违法者。检察机关以“我管”促“都管”,协同行政机关等多元主体,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圆桌会议、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开展食品安全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久动力”补肾壮阳类压片糖果含有他达那非或氨基他达那非,仍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在其晋江居住地进行包装,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进行寄递销售,销售涉及广东、重庆、浙江等25个省市自治区,金额至少为人民币288.888万元。

  【调查和诉讼】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在办理江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审查逮捕案中发现该线索,遂移送线索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江某某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晋江市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同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

  立案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靠前,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侦查部门的沟通,围绕销售范围、销售金额、损害后果等民事侵权事实,运用捕后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期间,晋江市院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犯罪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联合侦查机关对江某某近五年的聊天记录进行梳理记录,对上千条快递物流信息进行整理比对,找到全国各地受害消费者二十余名进行取证,并综合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认定本案已销售金额至少为人民币288.888万元,认定依据确实、充分,为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2022年1月19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江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888.88万元,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因案情复杂,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延期审理,2022年12月2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

  办案中,晋江市院针对非法添加乱象及寄递安全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并联合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推动开展全市保健食品食品、寄递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典型意义】

  晋江市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大胆适用惩罚性赔偿,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同向发力,推动开展食品安全系统整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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