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亳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节选)

日期:2022-12-05 11:27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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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利辛县某诊所涉嫌经营利用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品种及制品案

2022年1月18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利辛县市场局、利辛县公安局,在利辛县某诊所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存放有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品种及制品羚羊角0.581kg、炮山甲共0.9kg(标示:品名炮山甲,生产企业名称为一药品生产企业名),不能说明来源及用途。当事人涉嫌经营利用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品种及制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要增强法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自觉抵制和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2: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进行备案、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1月20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五大安全”整治检查组在蒙城县某乡镇卫生院检查发现该院1盒已拆封的“质控血清”进货票据显示该批试剂于2021年12月24日购进,供货商为当事人亳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查组通过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相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7月5日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17年9月11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4月24日注销以上证件。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2019年4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活动货值金额902954元;涉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进行备案货值金额4585512.7元;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14932元;涉案货值金额共5503398.7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违法经营数额巨大,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22年1月30日将此案移送至亳州市公安机关。本案中涉及医疗机构违法线索均移交所属辖区市场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从一瓶不起眼的“小试剂”深挖出涉案货值数百万元的“大案”,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牢记安全监管使命,认真缜密的工作作风,此案货值巨大,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经过多次与检察院、公安部门会商研判,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类似案件和判例,最终依法移送公安侦查。本案的查处对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3: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古井镇吕楼村祝某违法生产销售中药丸案

2022年4月2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市市场监管局、谯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当事人祝某居住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大补阴丸”“清宫寿桃丸”“散结疏肝丸”“柴胡疏肝丸”“人参归脾丸”等名称的产品若干以及丸剂半成品、“五积散丸”包装盒、“参茸虫草丸”“固齿丸”标签等,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自2020年年初开始从中药材交易中心购买黄芪、茯苓、枸杞、丹参等原料后再委托人磨成粉加工制丸,瓶装包装后加贴“大补阴丸”“清宫寿桃丸”“金匮肾气丸”“人参归脾丸”“右归丸”“越鞠丸”“参苓白术丸”等标签,并通过微信名为“追梦*”和“一帆*”的客户的订单进行发货销售,“追梦*”和“一帆*”每天将网店销售订单数据通过微信发给当事人,当事人根据购买者电话、所购商品名称、收货地址等信息将产品通过物流发给顾客,据初步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达15余万元。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与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名称相同,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生产上述产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2年6月9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谯城区公安分局进行侦办。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亳州“中华药都”的良好声誉和便利的中药材购销渠道,非法生产与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产品,大肆在电商平台网店销售,蓄意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妨碍药品管理。本案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联动配合,及时查处了当事人无证非法制售中药丸、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按照“行刑衔接”规定及时移交,避免了“以罚代刑”,打击和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维护了亳州药都形象和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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