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三明市三元区腾信养殖场
法人代表:林*美,35*************612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水事违法行为:2023年 3月15日在莘口镇沙阳村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2023年 3月16日执法人员下达了(元水)责字第[2023]第02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恢复原貌。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项)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停止取用地下水,恢复原貌。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三元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水利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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