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元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移民乡镇(街道):
《三元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水利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
2023年6月9日
三元区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水函 〔2020〕159号)、《三元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元水移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分户实施、移民培训、小额贷款贴息和监测评估等项目责任主体为区移民发展中心,资产型生产开发项目责任主体为移民村,其它类项目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库。区移民发展中心依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根据乡镇(街道)、村的积极性及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需求,组织各移民乡镇(街道)和移民村在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基础上筛选和论证拟实施的项目,分年度汇总形成项目清单,组成项目储备库。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系统谋划,优先选择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急需解决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后期扶持项目的产生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确保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筛选入库项目应征求移民意愿,并填写《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储备申报表》申报入库。
项目储备库经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政策符合性把关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年度计划编报工作要求,按规定完成下年度拟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省、市移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调整。
第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达到有关规程规范的深度要求(即文字部分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部分达到施工阶段)。
第五条 年度计划编制、审核及批复。区移民发展中心根据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求,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原则上编入年度计划项目需属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由区移民发展中心将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水利局、市移民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报省移民发展中心审核。市水利局根据省移民发展中心审核意见批复年度计划,区移民发展中心根据市水利局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及时将年度计划下达给项目责任主体。
批复下达的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主动公开,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深化,以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质量。
第六条 项目变更。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各种原因在年度计划下达半年内无法实施的,必须申请变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内容等调整变动的,属于项目变更,由区移民发展中心将拟变更项目和变更后拟实施新项目报市水利局审批。涉及设计方案、建设规模等调整变动的,属于设计变更,设计方案重大变更、投资规模增加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投资10%以上的,应报区移民中心重新审批。
第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责任主体报区移民发展中心审批。区移民发展中心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对房屋、桥梁等技术复杂的工程类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评审提出的意见,项目责任主体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第八条 工程预结算审核。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对后期扶持项目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审核结论是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对批复下达的项目应及时组织招投标,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项目质量、进度跟踪管理,加快项目验收和决算速度,按照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建立项目管理四项制度。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按照三元区政府及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 工程建材质量、施工工序、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工期等的把控。
1.严控建材质量。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应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项目责任主体或监理单位应严控建材质量,当发现有不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时,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并要求及时整改,因建材质量问题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2.严格施工工序。项目责任主体或监理单位应按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均应进行检查。涉及安全如房屋.桥梁、涵洞、护岸、道路、挡墙等工程应进行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检查验收,并形成图片影像和文字资料。未经现场监理、项目责任主体有关人员检查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严控隐蔽工程。隐蔽工程与签证部分由项目责任主体、监理单位负责验收,应做好签证内容详图及影像照片等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若无隐蔽工程验收表和相关影像资料,不予结算。
4.规范变更程序。施工单位必须按项目设计文件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换材料、施工工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施工单位应暂停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汇报,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的原则,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决定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幅度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10%。工程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5.严控工程进度。项目责任主体或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议工期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除雨天、冰雹、地震、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及重大活动、法定节日、中高考等工期可顺延外,否则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区移民发展中心应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责任主体提出书面检查意见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由项目责任主体组织的验收(法人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责任主体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已竣工的后期扶持项目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1、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已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已收集完整;
(5)行业主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6)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责任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并邀请项目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及移民村的移民代表参加。项目责任主体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 现场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和完成情况;
(2) 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约定的合同内容完成;
(3)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档案资料;
(4)检查实施方案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
(5)检查项目标识或标志牌的设立和向移民群众公示公告情况;
(6)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施工单位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通过竣工验收。项目责任主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竣验收单印发给施工单位。
4、质量和数量验收要求
(1)质量验收。各项单元工程,特别是房屋、桥梁、道路和挡墙硷的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和相关行业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对没有达到设计和行业规定的,并按合同规定给予处罚或不予验收。
(2)数量验收。经现场核查工程数量与结算材料数量不相符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结算材料,否则不予验收项目责任主体在完成项目决算公示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区移民发展中心申请项目综合验收。
(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是指由区移民发展中心组织的验收(政府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组由区移民发展中心、项目所在移民乡镇(街道)等单位代表组成。对涉及房屋、涵洞、桥梁、道路、挡墙、护岸等技术复杂的工程类后期扶持项目,在开展综合验收时可邀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参与。区移民发展中心在收到项目责任主体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1.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 全面检查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现场复核工程量,检查竣工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竣工图、财务决算报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复核项目质量评定情况,检查项目档案、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时提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项目责任主体应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通过综合验收。
2.综合验收程序
(1)工程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八大盒”内业资料全部收集整理,项目责任主体向区移民发展中心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或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
(2)综合验收工作组听取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 查看工程内业资料,查看项目现场,对抽取的工程量一一复核验收;
(4)验收组成员发表验收意见,形成整改问题清单,项目责任主体在 20天内整改完成;
(5)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区移民发展中心,决定是否通过综合验收;
(6)区移民发展中心在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验收意见印发给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及时与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督促项目所在地移民村做好资产确认登记。
第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项目责任主体应加强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以项目为单位,分类保管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材料。
(一) 项目前期阶段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征求移民意愿材料、项目公示、通告照片(远景和近景各1张)、地勘成果报告(如需要)、实施方案(含施工设计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评审报告、预算审核报告书、项目计划和预算资金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招投标报备材料、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表、各类服务合同等。
(二) 项目实施阶段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施工合同、施工日记、设计变更材料或现场签证单、工程进度报价单或工程阶段性结算单(含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和工程量计算书、监理日志、监理现场旁站照片、施工照片、隐蔽工程照片竣工照片等。
(三) 项目验收阶段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初审报告、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表及决算表公示照片 (远景和近景 1张)、区综合验收意见等。
第十五条 移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报账资料主要材料: 资金申请表、培训通知或招生计划、委托培训合同(协议 )、培训预算、培训人员签到表、有效票据、培训决算、培训人员登记表、培训照片等。
移民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主要指汽车培训) 报账资料主要材料:报名表、培训学员登记表、培训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培训结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结余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得擅自使用,应上报区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报批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应自觉接受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水利、移民、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移民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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