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1-01-05 15:33 来源:三元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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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额外长期照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残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民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审核、发放、监管等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审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中报、审

核、公开、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残联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用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残疾等级、家庭收入、年龄有关联。发放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二)用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程度挂钩,不区分家庭收入。发放范围和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

第八条既符合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有省定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数、重度残疾人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比例等。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民政厅综合考量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提前下达;

(二)每年2月15日前,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应按照每月享受补贴的平均人数,认真核实上年度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福建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福建省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3、4、5),并报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

(三)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3月1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抄送设区市残联、省残联;

(四)省民政厅审核上年度享受人数、发放金额后,提出上年度专项资金结算建议,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申请、发放、档案管理要求如下:

(一)自愿申请。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2)。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采用这种核对方式可视情延长初审时间)。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各一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县(市、区)残联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后,县(市、区)残联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再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由民政部门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情况要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

(五)公示。各地应当在补贴申请人申请所在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经公示、审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制作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七)发放要求。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县(市、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存入残疾人账户,并注明为“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每月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当出现新增对象或补贴发放对象发生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户籍迁移、亡故、服刑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核增、核减,并从次月起调整发放补贴;

(八)档案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民政局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表》、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名册、审批情况通知、发放名册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名册、审批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民政厅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按要求调整、修改。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民政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禁止用于工作支出,禁止用于补贴、奖金、福利以及招待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力法。

第十九条由省财政会同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闽财社〔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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