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19 11:50 来源:三元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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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22年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元政办规[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内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缴纳。

  二、条件确认 

  免缴对象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儿并已绝育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对象户口登记地址必须为村民委员会或界定为农村人口的居民,户口登记在社区的“城中村”农村居民身份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认定;

  (二)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三)生育两个女儿(最小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并在2016年3月10日前一方落实绝育手术的夫妻;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儿并已绝育家庭中的未婚子女;

  (五)夫妻双方2016年1月1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三、申报程序 

  (一)家庭申请,村级初审。符合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计划生育对象,(今年度为所有对象,往后年度为新申请的对象),应当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往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享受下一年度的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申请的对象应当同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结扎证明等复印件一并提交村委会,经村委初审汇总后,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编制花名册(见附件)报乡(镇、街道)卫健办审核。

  (二)镇街审核,建宗归档。乡(镇、街道)卫健办要组织对各村上报的名单进行核实确认,确保人员精准、数据无误。对无异议的对象建立档案,编制花名册(见附件)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四、有关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政策解释和口径说明 

  (一)农村居民户口,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死亡,收养、再婚夫妇子女数确认,户籍迁移变动,均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11]119号)文件执行。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儿并已绝育的家庭,夫妻生育子女时均为农业户口,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往城镇又迁回农村的,可继续享受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时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的户口仍然在农村的,可纳入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时为城镇居民,生育后再迁入农村的居民不得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费对象。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时子女未满14周岁的,可由乡(镇、街道)开具独生子女证明,纳入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曾经申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现遗失的或严重损毁,无法提交的,由乡(镇、街道)卫健办根据历史资料、结合全员数据库信息,为其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说明或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扎证明》丢失或严重损毁,无法提交的,由乡(镇、街道)卫健办根据历史资料,结合全员数据库信息,为其出具已结扎证明。

  (六)关于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终止和退出。

  (1)免费对象因婚姻、购房、就学、就业等户籍迁移至城镇的,不再享受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为准,下同);

  (2)免费对象因再生育或婚外生育子女,不再纳入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已婚嫁或未婚生育的,不再纳入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生育时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一方户口迁往城镇又迁回农村的,不再纳入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儿并已绝育的家庭夫妻离婚,夫妻一方再婚再生育,未再生育一方可继续享受。因父母再婚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不再纳入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每个年度要认真指导各村以上一年度农村计生家庭医保缴费减免名单为基础,对已减免的对象名单进行一次全面复核,重点核查以下四个方面:

  1.农村户口性质改变:要积极排查免缴对象从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户口的情况,发现迁出要及时退出减免名单,从城镇居民户口回迁到农村不得纳入(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为农业户口家庭的除外)。

  2.因再生育改变家庭结构情况: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儿并已绝育的家庭,要重点核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的医院出生名单及公安户籍四项(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变动情况。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儿并已绝育的家庭的子女婚育情况:要积极排查此类对象家庭情况,若发现子女已婚嫁或未婚生育的,子女应予以退出减免名单。

  4.证明材料虚假情况:发现往年已减免的对象材料虚假的要及时做退出处理。对当年新申请的对象证明材料严格审查把关,符合政策规定的做增补处理。对当年申请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通知其本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按规定时间自行缴费。

  5.一次性告知:对往年已减免的对象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免缴条件的退出人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按规定时间自行缴费,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农村计生家庭医保缴费减免政策得到落实。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错报处理办法 

  乡(镇、街道)指导村一级按《三元区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流程指导手册》要求,做好研究、记录、公示、申报等工作环节。认真核实把关,如实造册上报,确保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若有发现村一级未认真核实造成错报的、有意弄虚作假的、优亲厚友的,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追回违规医保缴费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将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随机抽取调查,发现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只适用于三元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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